如何順利的找到好工作
7月,一批批應屆畢業(yè)生邁入職場。對于新員工來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案例
試用期約定有效嗎
小王應聘某貿易公司被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人事專員告知小王,公司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一般會先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期限為三個月,期間工資為2000元。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如果員工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會與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期間工資為3000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guī)定的業(yè)績,公司將不再聘用他。小王工作至兩個月,公司發(fā)現(xiàn)他的表現(xiàn)無法滿足公司的要求,即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他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評析
試用期的三大法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jù)此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于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xié)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chǎn)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后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jù)此規(guī)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系,發(fā)現(xiàn)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并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shù)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shù)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fā)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將小王的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备鶕?jù)此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并未與小王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冷漠)來源: 浙江工人日報 轉自:中工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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